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工作人員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 規定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會實際,特制定《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人事管理規章制度》(以下簡稱《制度》)。本《制度》適用于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(以下簡稱“基金會”) 全體工作人員。
第二章 崗位設置
第二條 基金會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、定崗。
第三條 基金會職能及部門的設置、編制、調整或撤銷,由秘書處提出方案,報理事長及理事會會議通過后實施。
第四條 綜合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,供理事長參考。
第三章 招聘錄用
第五條 招聘原則
根據工作需要,遵循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”原則,重點考察應聘人員的工作能力、專業水平、職業素養、敬業精神等。
第六條 招聘程序
(一)秘書處提出用人需求和職位需求;綜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并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;
(二)綜合部聯系高等院校、人才中心和人才網站等招聘網站,發布招聘信息;
(三)綜合部負責審核應聘人員簡歷及資格,確定參加筆試人員;綜合部組織筆試、面試;
(四)理事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;
(五)綜合部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外調審查并安排體檢;
(六)綜合部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并組織入職培訓,包括學習基金會章程及相關的規章制度,學習相關崗位業務知識等。
第七條 正式聘用
新入職工作人員于報到日攜帶兩張二寸免冠照、學歷學位證書及復印件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并到相關部(室)報到。自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,基金會與新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約定試用期。
第八條 試用期
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。試用期滿由用人部門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見,經綜合部報秘書處及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。試用期內提出離職,需提前3日向基金會提報離職申請,方可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四章 崗位管理
第九條 基金會實行法人負責制,法人對基金會工作負責。
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;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;副秘書長、部門主任由秘書長提名,經理事長批準,理事長辦公會研究通過方可任命;部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,理事長批準后聘任。
第十條 離職
工作人員離職分為“辭職、解聘、開除”等。
辭職:試用期滿后,工作人員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報基金會,按到職日期結算工資。
解聘:因工作表現、工作能力等原因不符合基金會要求,無法勝任本職工作,基金會有權解聘工作人員。屆時按到職日期結算工資及績效獎。
離職人員須與基金會辦理離職交接手續。
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基金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(一)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;
(二)嚴重違反基金會規章制度的;
(三)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基金會造成重大損害的;
(四)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基金會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基金會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五)以欺詐、隱瞞等手段,使基金會在不了解實情的情況 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;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基金會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,解除聘用合同;
(一)工作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基金會另行安排工作的;
(二)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
(三)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 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,經基金會與工作人員協商,未能就變更聘用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;
(四)勞動合同期滿的;
(五)基金會與工作人員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。
開除:工作人員因觸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,或嚴重違反基金會規章制度及有嚴重過失者,予以開除。
第十一條 基金會與被辭退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,可向當地政府仲裁機構申請調離或仲裁。
第十二條 辭職或被辭退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單位的資料、設備器材及其他公用財產,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,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第五章 工資福利及考核制度
第十三條 工資標準
(一)根據國家和省、市政策及單位的有關規定、基金會工作人員從事的崗位以及工作表現、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,工作年限、文化水平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,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待遇;
(二)基金會實行崗位責任制。具體標準根據《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》執行,工資調整及其他績效、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,均按國家和省、市政策及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為基金會全體員工繳付失業保險金、醫療保險金、養老保險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,工作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,由基金會從工作人員工資中代為扣繳,統一辦理有關手續。
第十五條 工資等福利發放標準
(一)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包括:基本工資、崗位工資、績效工資、綜合補貼(職務補貼、工齡補貼、通訊補貼、交通補貼、加班補貼、取暖補助),工會福利。
(二)基金會在職員工、愛心單位、愛心人士、優秀殘疾人因病住院,基金會可購買食品、營養品、水果上門慰問職工;職工的直系親屬因病逝世,我會在參加悼念活動時,可以訂購花圈、花籃等,按照《山東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》執行。
(三)基金會工作人員按崗位責任制完成日常工作、嚴格遵守基金會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下,工資每月15日發放。
(四)每年組織員工進行一次健康體檢,體檢報告單由綜合部統一取回并轉交員工本人。
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考核標準
(一)為掌握基金會人員的全面情況,做到人盡其才,并為員工的任免、晉升、獎懲等提供依據,基金會制定了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定期組織對我會人員進行考核;
(二)考核內容包括:政治思想、工作態度、奉獻精神業務能力、突出業績、專業知識、考核優秀及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等;
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,經批評教育不改者,將分情況給予扣發工資、警告、降職、降薪、解聘、辭退等處分,觸犯法律者,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。
(一)違反勞動紀律,經常遲到、早退、曠工、擅離職守、經教育不改者;
(二)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,破壞團結,影響工作秩序;
(三)貪污盜竊、濫用職權、違反財經紀律、損公肥私、使國家或本會在經濟上遭受損失者;
(四)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者。